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前述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之時點認定,若為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違規使用年期,依旨揭規定辦理(參略財政部79/06/18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 貼心提醒:課徵田賦之農地上即使未建築有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僅舖設水泥、堆置土方、廢棄物或工作物等,亦屬違規使用態樣,亦應依前揭規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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