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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完成前,有買賣、交換或贈與情事,應由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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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0-2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不管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如有買賣、交換、贈與情事,依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1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