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小姐所有自用住宅土地原為1筆,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新增2筆土地,原地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事後發現漏報其餘2筆土地不知該如何辦理。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原為1筆,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成多筆之情況,於補申報其餘土地移轉現值時,如經查明確係屬同一房屋基地,而且於同日出售與同一承買人,全部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時,稅捐機關應准併同原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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