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維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美意,於106年7月19日發布釋令,釋明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與該身心障礙者雖非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符合規定(1.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2.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3.所有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並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所以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儘早向財稅局提出申請,才能儘早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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