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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已不符免稅條件,應註銷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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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1-0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203910號函解釋: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獲准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於駕駛執照經吊銷時已不符原免稅條件,應註銷免稅,又其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故不符合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依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向本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25&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