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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完竣區」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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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1-0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用地使用……。」,所以非屬農業區、保護區之都市土地,其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目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仍課徵地價稅。 另該局同時表示,公設已完竣惟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是否為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及同條項第4款所稱「依法不能建築」土地之認定,尚非稽徵機關之權責。是以在未經權責機關核認屬前,尚非屬土地稅法第22條所規定課徵田賦之範圍,仍應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3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