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是無照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違章建築繳納房屋稅僅是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是吳小姐雖都有按時繳納房屋稅,依上所示仍是不合法房屋,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 該局指出: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違章建築房屋,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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