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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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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1-1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如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48&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