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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贈與房地,仍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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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1-27

 

民眾詢問:因贈與土地予配偶,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沒有改變,為何收到的稅單係被課徵一般土地用地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不論因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移轉之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誤以為用途並未變更,事實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可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個觀念是錯誤的,還是應該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必須自次年起才可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申請期限。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6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