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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不等同於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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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1-30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已至便利超商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仍收到催繳補發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常將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混淆,以致誤認繳納項目。實際上兩者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每年4月開徵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燃料使用費則是使用規費的一種,每年7月由監理機關負責代為徵收,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而徵收,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以上二者性質、徵收目的、主管機關及繳納期間均不相同,沒有所謂雙重課稅的問題。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77&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