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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免稅車輛於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仍供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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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0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原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於該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以該車輛仍供同戶籍二親等之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免稅者,可以追溯自其死亡之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車輛如原供同戶籍之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於父親死亡後,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車主車輛再提供予另一身心障礙者(母親)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倘若該車輛於原免稅期間至再次申請免稅日,車主與其母親均設於同一戶籍,且確實供其母親使用(亦屬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可以追溯自車主父親死亡之次日起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80&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