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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先購買土地,完成登記起1年內,妻出售原有土地,可按一生一屋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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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0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土地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始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民眾換屋先買後賣情形甚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放寬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8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