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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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鋼琴酒吧、PUB或餐飲等行業是否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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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0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經營鋼琴酒吧、PUB或餐飲等行業是否課徵娛樂稅,仍需依據業者實際營業內容與提供之設施來判斷。如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或撥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便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但如有提供視聽歌唱娛樂設施(卡拉OK、ΚΤⅤ)、舞池供客人使用或由樂師演(伴)奏、歌手、樂團或舞者等表演歌唱或舞蹈等娛樂活動時,即使未額外收費,依法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有提供卡拉OK、ΚΤⅤ等娛樂設施之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務必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93&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