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不少撞球場、運動餐廳或PUB等營業場所,皆於店內擺放電子飛鏢機供顧客投幣或付費使用,因為電子飛鏢機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需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有業者私下反映,電子飛鏢機不屬於電子遊戲機,為何還要課徵娛樂稅呢?財稅局表示:不論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所稱電子遊戲機,或是非電子遊戲機之具娛樂性質選物販賣機、電動搖搖馬(車)或電子飛鏢機等娛樂設施,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因此就必須按照娛樂設施數量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娛樂稅。 如對娛樂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6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