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098&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