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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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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07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或立約人貼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之手續,仍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項契據既經使用,自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或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彙總繳納。如對印花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00&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