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房屋經拆除後,不論該房屋是否辦理保存登記,均應向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都市發展及舊社區活化愈來愈熱絡,許多老舊房屋被拆除。然而,許多民眾於舊房屋被拆除後,卻忘了於規定期間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致該已被拆除之房屋仍繼續被課徵房屋稅,直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稅單後,才向該機關申報。倘若該民眾事後又無法提出何時拆除之具體證明(例如市府核發之拆除執照等),雖然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只能以申報日該月開始停止課徵房屋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計徵,不論是領有權狀房屋,抑或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於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徵房屋稅,並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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