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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查獲後補貼,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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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0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由立據人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納稅人,承攬契據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並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如未貼用稅票或繳納稅款經查獲,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應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裁處5倍至15倍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納稅義務人主動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逃漏稅處罰之適用,一旦稽徵機關已藉由例行印花稅檢查或其他管道查得漏稅事實,即不適用補稅免罰規定。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03&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