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仍認定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物事實處分權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向物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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