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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爭議 本局有納保官幫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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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1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將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本局已選出2名納保官,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後,納稅者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的稅捐稽徵有所爭議,可以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納稅者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情形,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來申訴及陳情。另外,納稅者欲提起行政救濟時,納保官也可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對納稅者之權益將更有保障。納保官的設置,在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更有助於化解徵納徵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0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