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該局指出: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應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有關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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