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代筆遺囑內容,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業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係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繳納印花稅可至該局各分局印花稅櫃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款,或網路申報印花稅,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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