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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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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2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為何其所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要繳納地價稅? 該局表示,該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法定應留設空地之面積,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主要目的係為維持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於景觀視野及消防功能,故依建築法令規定建築房屋均應留設一定比率之空地,並為申請建築許可的必要條件,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權人,縱供公眾通行,仍與單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有別,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乃規定其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若有此類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24&CntType=1